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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负责人相关问题的答复
2024-06-14 10:25 来源:浙江监管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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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技术负责人在相关单位实际工作超过3年且有荣誉证书先进员工可以证明,但是由于部分社保是由其他公司缴纳,导致相关单位社保不足3年,这种情况不符合技术负责人要求是不是不合理?请领导答疑解惑,谢谢。36号令也只是要求相关工作经历,并没有说社保要求一致,相关单位能出具工作经历是否可以?

    留言时间:2024.6.14

答复:技术负责人是承装(修、试)企业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技术保障,其工作经历客观上证明了其承揽相应工程的技术能力。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保缴纳证明应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关系的客观证明。在我办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时,也采用社保证明来确定企业与员工的用工关系。

    回复时间:2024.6 18

    答复单位:资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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