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部分县市出台居民小区受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提出监管意见
2014-07-02 00:00 来源:

Aa

字体:
|
|

    近来,浙江省丽水市部分县市出台了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配套收费有关政策。对此,浙江能源监管办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研向浙江省电力公司提出了监管意见。
    监管意见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属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电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一要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要及时完善小区受电工程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设置流程和时限要求;三要把小区受电工程有关信息实时录入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与监管系统,接受监管。
    监管意见强调,经批准拟实施小区配套费的市县,小区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由中立招标机构组织实施,配套费收支明细、小区工程造价、工程施工企业等信息,必须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借小区配套费政策,指定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承接小区受电工程。
    监管意见要求,已出台小区配套费政策的市县,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我办报送配套费政策文件以及技术标准拟定、建设费用测算、相关方意见建议等支撑材料,并说明保障小区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的措施。
    我办将加强对小区配套费收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小区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同时将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推动居民小区受电工程市场进一步公平开放,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受电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