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监能稽查〔2025〕4号)
2025-01-22 17:14 来源:浙江监管办管理员

Aa

字体:
|
|

被行政处罚单位:青田小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监能稽查〔2025〕4号

违法事实:并网发电过程中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

处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金额:118962.96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1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