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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用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通过租赁农村屋顶进行开发,需要以非自然人形式进行发改委备案的问题的答复
2024-08-12 09:40 来源:浙江监管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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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各位领导,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09月15日制发的“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751号(工交邮电518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中第三条“三、关于“优化户用光伏的备案、并网流程及要求,明确户用光伏的各类业务模式均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并网,统一电网接入要求,简化业主电站建设流程”建议”中的答复,“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目前,部分户用光伏项目是由开发企业通过租赁农村屋顶进行集中开发,相关设备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这种方式下,应以开发企业而非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并网。”但是浙江省目前很多县市发改均以未收到上级单位通知为由,继续执行原文件,农户只能做自然人备案,请问省能源局对这块工作如何安排?开发企业何时能够顺利完成户用光伏的非自然人备案。谢谢

      留言时间:2024.8.9

  答复:你好,你所咨询的相关事宜,不在我办职权范围,请联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答复时间:2024.8.12

      答复单位:行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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