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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能源〔2026〕15号 相关问题的答复
2026-08-24 16:45 来源:浙江监管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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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浙能源〔2026〕15号文件将村集体建筑的内容从非自然人户用定义中去除,请问村集体建筑归类为非自然人户用还是小型工商业?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例如100kW的装机容量项目,无产权证但由街道/镇出具权属证明,经发改备案,电网企业现场查勘中:除核实就近变压器容量外,是否还有其他勘查责任与义务?例:该光伏发电项目发电地址有家庭小作坊的用电性质,是否可作为不与接入的依据?浙江省民营经济高度发达,个体户,家庭小作坊遍布各地。农村的家庭小作坊或者闲置仓库,废弃学校,是否可归类在非自然户用内?再诸如浙江义乌,诸暨枫桥,台州黄岩等地村居,建筑为同时有生产经营和居住的情况下,是否根据核表电价来区分户用和工商业?

    留言时间:2026-08-19

    答复:回复问题1:根据浙能源[2026]15号文,利用村集体建筑建设的光伏属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回复问题2;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闲置仓库、废弃学校应归类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能根据核表电价来区分户用和工商业。

    答复时间:2026-08-24

    答复单位: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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