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摘要
2013年11月,我办在调查湖南某电建公司投诉国网浙江平阳供电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用电业务的过程中发现,湖南某电建公司在某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中存在违规施工等行为。我办责令该电建公司改正,一年内不受理备案申请,对该电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全省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湖南能源监管办。
二、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9日,我办受理了湖南某电建公司关于国网浙江平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阳供电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用电业务的投诉。当日,我办向平阳供电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11月25日,平阳供电公司向我办报告了湖南某电建公司投诉事项有关情况,并反映该电建公司违规施工等问题。11月28日和29日,稽查处会同资质处工作人员赴该县对该投诉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
三、调查取证和处理程序
由于投诉人是外省电力施工企业,如果供电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用电业务,故意制造障碍,可能涉嫌“三指定”,因此我们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投诉反映的用户受电工程具体流程,特别是各个环节的时限有否超时,如有超时,原因是什么。
(二)湖南某电建公司的资质许可和备案、报告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施工、施工人员与备案情况不符以及未及时办理跨区作业报告证明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施工行为。
(四)调查方法主要是查阅用户受电工程档案,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跨区作业报告证明和施工档案,包括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工作票操作票,到工程现场查看具体情况,询问施工负责人等。
四、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查明,湖南某电建公司于2013年7月承接了浙江某电子科技公司受电工程业务。8月20日,湖南某电建公司向平阳供电公司申请新装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平阳供电公司受理后发现该工程未进行中间检查,即告知对方按照业扩流程未通过中间检查,不能申请竣工检验,同时告知湖南某电建公司为外省电力施工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需提供浙江电监办出具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备案证明》和《跨区作业报告证明》。9月16日,湖南某电建公司取得了跨区作业报告(报告编号ZCX-00131-2013),提交平阳供电公司确认。10月8日该项目申请土建工程中间检查,10月10日平阳供电公司组织中间检查时发现现场电气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规定,不予中间检查。10月31日再次申请中间检查,结果合格。11月4日该用户受电工程新设备申请加入系统,平阳供电公司计划于12月18日拉开10kV黄店775线璐瑶支线1号杆隔离开关,配合停电以完成受电工程搭接工作。湖南某电建公司未经平阳供电公司许可,在10KV线路带电运行情况下,于8月17日擅自上杆作业,利用葫芦吊装等方式,完成了高压断路器和高压电缆安装工作。
另查明,该电建公司在业扩报装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申请中间检查,就完成电气安装,并申请竣工检验。同时未严格遵守《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备案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存在用户工程开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办报告,超越备案作业范围施工,以及部分施工人员未进行报告登记等行为。
湖南某电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备案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其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上杆安装柱上开关和电缆的行为,该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在湖州练市徐氏毛纺厂10KV配电工程施工作业中,也存在类似的违章施工行为,并经我办查处,作出责令整改,予以通报的处理。但该公司未能吸取教训,因此应当从严处理。根据《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备案管理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同时撤销该公司《备案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全省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湖南能源监管办。
2013年12月30日,我办向湖南某电建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评价与总结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近年来对电力施工市场的大力整治,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一方面,各市场主体特别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增强,挂靠借用许可证、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显著减少;另一方面,“三指定”专项治理给各类电力施工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非供电企业关联施工企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但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电力施工市场秩序发生了一些新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必须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其中,省外电力施工企业挂靠借用许可证的情况又有了新的方式,违规施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备案和跨区作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还不理想。
因此,应当继续加强资质许可和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既严格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营造公平开放的用户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反资质许可,挂靠借用许可证、违规施工行为和妨碍市场公平开放的“三指定”行为。其中挂靠借用许可证行为和“三指定”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施工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当严肃查处。
对于省外电力施工企业,需要施工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和发证监管机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只有发证机关和工程所在地监管机构齐抓共管,严格统一执法,才能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才会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