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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典型案例:浙江省某县电力施工企业瞒报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案
2014-02-1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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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摘要

2013年9月3日,我办受理了关于浙江省丽水市某县电力施工企业隐瞒电力安全事故的举报。经调查,该县电力施工企业发生电力人身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我办,我办责令该县电力施工企业改正,并提出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和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要求。

二、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6日,我办接到关于浙江省丽水市某县电力施工企业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该企业领导隐瞒不报的举报,称2013年8月10日,该县电力施工企业2名职工在维修维护作业中高压计量箱发生爆炸,造成1人高度伤烧,一人轻度烧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领导隐瞒不报。举报人要求予以查处。

三、调查取证和处理程序

鉴于举报事项涉及电力人身事故,且举报反映被举报人存在瞒报行为,因此我们考虑从事故发生和调查过程入手,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事故有否发生,如果有,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了解事故经过和调查处理情况。

(二)事故有否按规定上报,查看有关资料。

(三)该县电力施工企业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如何认识和处理事故。询问该县电力施工企业领导和安全负责人。

(四)了解该县电力施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营业执照,2.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4.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等情况。

四、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2013年8月10日,浙江省丽水市某县电力施工企业作业人员詹某、李某,在10千伏三里亭131线69号杆执行真空开关合闸操作后,詹某在下杆过程中,同杆安装的油浸式高压计量箱(型号:JLS-10;出厂日期:2006年9月;浙江省某电器厂制造)突然发生爆炸起火,导致詹某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李某上前救助时手脚局部灼伤。事故发生后,该县供电公司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与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经济商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9月12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属于非责任性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要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该县电力施工企业未向我办报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电力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县电力施工企业改正,并提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等意见。

2013年9月25日,我办向该县电力施工企业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0月9日,该县电力施工企业上报了整改报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

五、评价与总结

本举报事项中,该县电力施工企业对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认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但是由于对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和认识不足,因此未按规定上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安全事关重大,电力监管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由此建议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电力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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