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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典型案例:洪某某非法施工
2014-02-1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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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摘要

浙江省湖州市某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违反电力施工资质许可规定,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经调查属实,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

二、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8日,湖州供电公司向我办报告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洪某某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情况。经审核,洪某某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涉嫌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符合《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5月8日予以立案。

洪某某,男,1967年10月生,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湖州市某区。

三、调查取证和处理程序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2013年5月8日至9日,稽查处会同资质处组成调查组,对洪某某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向湖州供电公司、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用户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收集了有关证据,询问了洪某某、施工人员湖州某电力设备公司电工陆某某、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等人。

四、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经调查查明,2011年,洪某某经人介绍,承接了用户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配电变压器拆建工程,工程款为三万元。该工程款已于2011年10月11日由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支付给洪某某。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3月22日,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补充出具委托书一份,明确委托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洪某某安装配电工程。

2013年3月29日,洪某某指派湖州某电力设备公司电工陆某某等人到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施工。陆某某等人在未经供电设备管辖单位许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拉开新丰丝织厂支线跌落开关,拆除新丰丝织厂2#-3#线路,移动配电变压器和配电柜。湖州供电公司配电工区人员发现后当场予以制止。

洪某某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水管道安装,机电成套设备销售,水、电技术咨询服务,也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湖州供电公司关于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洪某某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情况的报告,证实洪某某组织违规施工的事实;有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实该公司委托洪某某安装该工程;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证实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支付三万元工程款给洪某某;有我办资质管理处出具的说明,证实洪某某和湖州某水电工程公司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事实;有我们对洪某某和湖州某电力设备公司陆某某、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上述相关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我们认为,洪某某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接了湖州某商标布有限公司用户受电工程,并违规组织施工,其行为属于无证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13年6月27日,我办行政处罚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洪某某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五、评价和总结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有关规定,以洪建良个人行为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行为,以其应纳税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其违法所得,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结果: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率

=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个人所得税率

=30000*1.5%/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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