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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投诉举报典型案例:某电力施工企业投诉供电公司下属企业不正当竞争案
2014-02-1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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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摘要

2013年12月20日,我办受理了某民营电力施工企业关于当地某供电公司及下属关联电力施工企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同已经与该民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受电工程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其合同不能履行,严重侵害其权益的投诉。经我办调查和当面协调确认,认定用户选择供电企业下属关联企业为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诉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办不予支持。用户与该民营施工企业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已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二、基本情况

20131218日,我办收到某民营电力施工企业投诉当地供电企业及下属关联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在明知其与电力用户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又通过各种手段施压电力用户,强迫用户又与其重复签订施工合同,侵害了民营电力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来信,认为当地供电公司有涉嫌“三指定”的行为,同时附相关投诉材料,要求我们予以查处。

三、调查取证和处理程序

      此案投诉主要涉及四个市场主体,用户、某民营电力施工企业、供电公司及下属电力施工企业。投诉的关键是两个重复合同的前后签订,是否为用户真实意愿的表示,及用户为何会抛开之前选择的民营企业而选择供电公司下属企业,期间是否受到供电公司的外部影响。我办就此件投诉案件向供电企业下发了协助调查函,供电局及下属施工企业根据投诉内容说明情况,逐一进行了回复,提交了调查报告,同时我办通过对用户的联络和问询,初步掌握了用户的真实想法和基本事实。

四、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2014年1月7日,我办召集了用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杭州召开了协调会议。会上,我办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阐述的基础上,基本认定事实如下:该用户于2013年7月11日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容量1000KVA,7月27日收到供电方案答复。用户于8月1日与投诉人所属电力设备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合同,8月2日与投诉人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用户后考虑到供电公司下属施工企业具备较强的安装实力及能够长期提供较好的后期维护服务,又于9月4日与供电公司下属施工企业签订安装合同,目前该用户受电工程已基本完工,待装表接电。该用户多次明确表明,以上与两家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均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同时愿意承担因中止与投诉人的合同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因此,投诉人对于被投诉人涉嫌“三指定”的投诉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目前投诉人已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权益维护,法院就该合同纠纷已开庭一次。会上,我办就用户受电工程中,各方市场主体如何依法经营,理性竞争、权益保护、责任区分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析和宣贯。在各方均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本着“和为贵”的宗旨,就此投诉事件进行调解和磋商。投诉人和用户均表示认可,愿意会后就合同纠纷问题及后续违约补偿问题进行及时磋商和交换意见,共同致力于平等友好地解决问题。协调会在平等磋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取得了预期效果。

五、评价与总结

   在本次投诉事件中,在基本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会的形式,共同解决电力业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不失为一种好方式,体现了监管机构“梳民情、解民怨”的基本原则。虽然争议双方已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且合同纠纷本身并不在我办监管职责范围内,但考虑共同推进和维护当前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开放,我们做了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协调会和座谈会的形式,及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间直接沟通交流的平台,可将当前有关用户受电工程法规法规当面解读给各市场主体,充分聆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共同推进电力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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